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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個尖銳的問題:每個人都受法律保護。這種權利可以自願放棄嗎?

實質性權利:

產權:都可以放棄;人身權:人格權不能放棄,部分身份權可以放棄。

救濟權:

壹般來說,可以放棄。當個人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尋求法律保護,也可以不尋求法律保護。民事訴訟法中有壹條不起訴不理原則,即被害人不起訴,法院不會主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還有訴訟時效制度,即權利被侵害後壹段時間內,被害人的勝訴權利消滅,這說明雖然實體權利未必消失,但法律救濟的權利已經消失。這種保護目前是可選的。

但在公法中,國家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的權力實際上是全體公民權利的集體體現。例如,當根據刑法調查侵權犯罪時,司法機關實際上不僅代表受害者,還代表所有其他公民。這個時候,受害人放棄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是沒有用的。在這種情況下,保護可以被視為是強制性的。

關於以下問題:

1,生命權屬於人格權,不可拋棄。所以生死協議無效(安樂死在中國直到現在都不被承認);

2.體育競賽屬於特殊情況,在體育競賽的正常過程中造成他人死亡,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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