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張人身權的權利。需要註意的是,民法典(2021至1實施)加大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其起點可以推遲到未成年人成年後,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
(2)支配權,如財產權、知識產權;
(三)抗辯權;
(四)形成權;
(5)物權,如消除已經或者已經造成的障礙、消除已經形成或者即將形成的危險、停止正在進行的侵害、請求返還不動產或者已經登記的動產的權利,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六)精神義務的請求權不適用贍養、扶養、撫養等費用的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當事人可以就債權請求提起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提起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請求支付存款本息的;(二)對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國債、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的本息主張權;(三)因投資關系產生的出資請求權;(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