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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發行股票。

法律分析:《公司法》規定,股票的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公司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用途使用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的改變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改變用途而不改正,或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公開發行新股。它還對公司發行新股設置了條件。只有經營狀況良好,沒有重大違法行為的公司才可以公開發行新股,其他不符合條件的公司發行新股都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七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三)股票的發行和準備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壹百二十七條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票面金額或者高於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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