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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三大訴訟法對舉證責任的規定有哪些不同?

法律分析:1。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 (壹)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二)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行政訴訟是行政主體舉證。

2.刑事訴訟舉證責任:如果是自訴案件,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如果是公訴案件,舉證責任由檢察機關承擔。

3.行政訴訟舉證責任: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這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被告的舉證責任。但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並不對所有需要證明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原告也會對部分事項承擔壹定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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