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又稱登記離婚,是夫妻雙方同意後簽訂離婚協議,並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協議不能達成壹致後,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按程序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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