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該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已經成為壹個常識。實踐中,壹些企業為了降低成本,獲取最大利潤,往往不為員工繳納任何社保。壹些企業主為了逃避法律的打擊,認為自己想出了壹個“妙招”和壹個“良方”,即入職時要求員工簽署保證書,自願放棄所在公司為自己繳納社保,認為這樣可以巧妙地規避法律規定。其實這些企業的做法並不高明,也可以說是高明。這樣的聲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員工在工作時可能會屈服於壓力,不敢主張自己的權利。但是壹旦離職,員工也可以要求企業為自己繳納社保。那壹紙保證書成了壹紙空文,無法達到企業主最初的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法律規定,為員工繳納社保是企業的法定義務。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因此,企業要求員工簽署放棄公司為自己購買社保的保證書是無效的法律行為。同樣,壹些勞動者認為自己在外地工作,享受不到社會保險。他們要求公司將社會保險轉換成現金,壹起繳納。公司認為員工是純自願的,甚至可以少花錢,他們也樂意這麽做。其實這也是無效行為,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也有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不得放棄繳納。如果勞動行政部門查實了這樣的行為,作為企業會受到行政處罰,所以企業也會有這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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