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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法律是由哪些部制定的?他們是根據什麽制定法律的?

我國的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立法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為依據。

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大制定。

法律制定,也稱為法律創造,法律創造,最通常被稱為“立法”。是指具有法律創造性權力的國家機關或者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廢止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並對法律予以承認的專門活動。它通常也被稱為修改、修正和廢除法律的活動。這種活動就是把某個階級(階級或階級聯盟)的主張上升為國家意誌,成為規範性的法律文件。

立法是指國家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在這裏,創造意味著制定壹個新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修改包括修訂和修正,分別指對現有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大範圍和小範圍的修改;廢止意味著終止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將很容易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它將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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