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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女婿可以在我的民事訴訟中做我的代理人嗎?有法律依據嗎?

女婿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壹定權限內,代替或者協助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根據法律規定,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以及其他有扶養、撫養關系的親屬,可以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

法律分析

下列幾種人可以委托為訴訟代理人:(1)當事人的近親屬。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2)律師。(3)社會團體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有章程、名稱、壹定數量的會員、經費來源、辦事機構和辦事機構的非營利性組織。主要包括:①人民群眾組織。如工會、婦聯、學生會、青年團等。②社會福利組織。如中國福利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消費者協會等。

(3)文藝工作團體。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戲劇家協會和音樂家協會。④學術研究團體。如自然科學工作者協會、社會科學工作者協會、醫學協會等。⑤宗教團體。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從事宗教活動的團體。社會組織擔任訴訟代理人不是以團體的名義,而是以團體推薦的人的名義。(4)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當事人所在單位為保護其職工的合法權益,可以推薦壹人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但被推薦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必須經當事人同意並授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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