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當事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單方面申請不動產登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直接辦理不動產登記: (壹)人民法院憑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憑協助查封通知書要求辦理查封登記;(三)征收或者收回不動產權利的決定依法生效後,人民政府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註銷登記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登記事項有異議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審查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