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有相應規定:
第十二條擬從事網絡約租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車;
(2)安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緊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的要求。
車輛的具體標準和運營要求由相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擴展數據: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六條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對每起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非法收費;
(四)對舉報、投訴服務質量或者對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進行打擊報復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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