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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實行壹審終審制。

法律主觀性: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兩審終審制,是指壹個案件最多經過兩個人民法院審理而終結的制度。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八條: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 *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拘留審查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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