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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中要約生效的時間是什麽?

法律分析:我國民法典對要約的生效時間采取“到達主義”。要約的效力是指要約具有法律效力,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我國對要約的生效時間采取“到達主義”而非“信函主義”。非對話方式的要約,是指到達對方時生效,並不意味著實際送達受要約人或其代理人。要約送達受要約人的通常地址、住所或受要約人控制的地方即為送達。如果要約是通過對話做出的,當對方知道要約的內容時,要約即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的生效時間適用本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壹百三十七條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生效。數據電文形式的非對話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自進入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具體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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