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侮辱、毆打教師的,可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分;
(2)毆打教師致輕傷、公然侮辱教師、侵犯人身權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相關法律規定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三)侮辱、毆打教師造成損害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追究民事責任;
(4)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第二,教師的權利是什麽?
教師的權利包括:
1,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與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
4、按時領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