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物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
第三十六條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復、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侵犯財產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七十壹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
對於隨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章飼養動物、違章搭建、占用通道、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為人按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業主對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壹條房地產權利人不得挖坑取土、修建建築物、鋪設管線、安裝設備,危及相鄰房地產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