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第十壹條軍人子女報考高等學校,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優待:
(壹)高考成績達到未被錄取的軍人子女批次控制線。征求我的意見後,省招生部門協調錄取符合相關投檔條件的高校,相關高校應積極配合。
(二)烈士子女,可在高校投檔分數線上降低20分。
(三)平時榮立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軍人的子女,壹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在國家、西藏自治區劃定的三個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劃定的兩個以上海島工作累計滿二十年的軍人的子女, 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指定的特殊海島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飛行或者停飛不滿1年或者達到最高飛行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在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核相關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應當參加高考並達到相關
在普通高等職業學校完成規定學業並經考試合格的軍人子女,可直接參加學校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高考。符合相關錄取條件者,可升本科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