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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軍人子女高考政策

法律分析:可以在文化統考總分的基礎上加壹定分數。考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省級招考委可根據當地錄取辦法決定,在文化統考總成績的基礎上增加壹定分數;符合高校備案條件的,由高校審核決定是否錄取。同壹考生符合多項增分條件的,只能取幅度最大的壹項,且不得超過20分。(1)烈士子女;(二)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士兵;(三)邊疆、山區、牧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4)歸僑、僑眷子女、臺灣省省籍考生(含臺灣省戶籍)。

法律依據: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第十壹條軍人子女報考高等學校,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優待:

(壹)高考成績達到未被錄取的軍人子女批次控制線。征求我的意見後,省招生部門協調錄取符合相關投檔條件的高校,相關高校應積極配合。

(二)烈士子女,可在高校投檔分數線上降低20分。

(三)平時榮立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軍人的子女,壹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在國家、西藏自治區劃定的三個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劃定的兩個以上海島工作累計滿二十年的軍人的子女, 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指定的特殊海島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飛行或者停飛不滿1年或者達到最高飛行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在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核相關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應當參加高考並達到相關

在普通高等職業學校完成規定學業並經考試合格的軍人子女,可直接參加學校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高考。符合相關錄取條件者,可升本科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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