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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活閑置資產的建議

法律分析:閑置資產是指停止使用壹年以上,不再需要,或者已經被新購置的具有類似用途的資產所替代的資產。

1.開展租賃業務,復用閑置資產。2.實行個體承包,減少企業投資。3.加強對外投資,尋找合作夥伴。4.重新分配資源,實現效率最大化。5.適當置換資產,節約貨幣資金。6.面向社會公開拍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和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債務人逾期還款且原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計算方法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該約定有效。沒有約定或者不確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利率管理的規定計算利息和復利。

第八條人民法院指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不特定債權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的,可以認定債權轉讓有效。

第九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該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登記繼續有效。

第十條債務人簽署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書或者簽署催收通知書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者通知含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者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第十壹條本規定所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包括其在各地依法設立的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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