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和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
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負有同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為他人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的;第二十壹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第二十六條婦女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國家保護婦女就業的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