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浙江省存在高風險地區。按照浙江省最新的防疫規定,不需要外出,出入境需要核酸檢測,集中隔離14天。
甲類傳染病病例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該場所特定區域內的人員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同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壹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隔離期間其工作單位不得停發其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或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
(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立即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第四十四條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所載人員、物品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