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八條規定,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業務需要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或者申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通過通知或者公告及時解除限制消費令。
如果限制消費會怎麽樣?
《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十壹條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調查核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非生活或者業務必需的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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