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自主行動的自由,不受他人幹涉,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留、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和非法搜身。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
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利益行事和思考,不受約束、控制或阻礙,是公民的人格權。人身自由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保持行動和思想自主權,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 * *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第十四條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範圍、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第十五條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進行評估,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項目、種類、罰款等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第十六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