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具有憲法意識,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原則,弘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精神,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使命。為了彰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權威,鼓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