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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宣誓制度是什麽時候制定的?

我國憲法宣誓制度的正式確立,源於200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並於2006年6月1日生效。

2065438+2008年2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對憲法宣誓制度的有關規定作了適當修改。決定自2012年3月18日起執行。

決定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擴展數據:

2018,11,十三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增加了憲法宣誓的相關內容。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到2015,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了憲法宣誓制度。

到此時,憲法宣誓已經上升為憲法層面的具體規定,憲法宣誓制度的法律地位不斷提高,凸顯了憲法本身的重要性和黨中央依法治國、依憲執政的堅定信念。

憲法宣誓有兩個重要功能:

壹是通過這樣莊嚴的儀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憲法教育,確保憲法的精神和規則入腦入心,從而將儀式感轉化為責任感;

第二,對於觀看宣誓儀式的普通民眾來說,也是壹次生動而深刻的法制教育,有利於塑造公眾對憲法和法治的信仰,烘托尊重憲法、憲法至上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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