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立案監督,只要把事實和理由寫清楚就可以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公安機關提起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的,可以提供法律文書和申訴材料,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
檢察機關收到當事人的申請材料後,將及時對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處理:
1.犯罪事實尚未查清,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及時回復利害關系人;
2.被投訴的國家安全機關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通知投訴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建議其提出投訴或者轉交本機關;
3.公安機關未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應當移送國家安全機關;
4.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被告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七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向人民檢察院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審查。
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有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收到申訴、舉報或者發現行政執法機關拒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要求其按照管轄規定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