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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股東不願意出售股份。

法律主觀性:

M&A指的是兩家公司合並成壹家公司。M&A涉及的問題很多,包括如何處理兩家公司的股東權益、債權債務的承擔等。股權轉讓是股東的自願行為。公司合並時,少數股東不願意轉讓股權的,不得強制其轉讓股權,按照公司合並方案辦理。

法律客觀性: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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