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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需要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需要四種材料:

1,被評估人應攜帶有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名的殘疾評估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CT、x光、診斷報告;

3.向治療醫院借閱、復制相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在對被撫養人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還應攜帶鑒定人身份證、戶籍證明和政府相關部門的說明。

公安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具有鑒定資格的當事人必須在壹定期限內完成事故的檢驗、鑒定和評估。這些都做好了,就會出具相應的報告,然後出具報告的壹方簽字就生效了。

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兩天內將報告提交給事故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報告後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這些報告後三日內申請重新鑒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後,另找機構或組織鑒定事故。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事故現場勘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檢應當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進行。對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應當在扣押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進行。現場勘查結束後三日內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精神疾病的鑒定應當由具有精神疾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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