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賬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賬目反映的經營情況和適用的稅率計算納稅方式。這種方法壹般適用於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2.核定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原材料等因素核定其生產的應稅產品的核定產量和銷售額,並據此征收稅款。這種方法壹般適用於不夠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銷售的納稅單位;
3.定期定額征收:稅務機關通過典型調查,逐筆確定營業額和收入,並據此征收稅款。這種方法壹般適用於沒有完整評估依據的小型納稅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188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