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產生的噪聲幹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就是噪聲擾民的違法事實。壹般情況下,10晚上到早上6點之間的噪音可以視為擾民,這種問題可以報警處理。警察會檢測是否真的有擾民,如果有,會責令改正。
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從以下幾個方面取證:壹是直接錄噪音。二、記錄雙方在談判過程中的對話,固定對方承認制造噪音的證據)。第三,要求物業出具證明。第四,找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噪音監測。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從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