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
第十二條相鄰采石場之間的最小距離應大於300米;第三十壹條周圍300米內不得有生產、生活設施。
2.《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2004年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0號發布,2005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兩側路堤坡腳、路塹邊坡坡頂、鐵路橋外側1000米範圍內和鐵路隧道上方中線兩側1000米範圍內采礦、采石、爆破作業。
3.《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3號)
第十七條禁止在下列範圍內從事采礦、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壹)國道、省道、縣道公路用地外緣向外100米,鄉道公路用地外緣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公路橋梁周圍200米;(三)1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及洞外。
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貿委、公安部令第8號)。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離電力設施500米(水平距離)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根據國家頒布的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並征得當地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報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
在規定範圍以外進行爆破作業,必須保證電力設施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