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樣本采集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未治愈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可能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衛生要求進行嚴格的消毒處理;拒絕消毒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七十七條個人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