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分為善意打假人和惡意打假人。惡意打假者是指以賺錢為目的,利用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打擊市場上流通的過期偽劣產品,通過打假向商家索要賠償的人;善意打假人是指為了維護自身權益,通過法律途徑向商家請求賠償的行為人。壹些惡意打假的人可能有叫打假的違法行為,其實就是敲詐勒索。
“職業打假人”的主觀目的是以高額索賠獲利,不是生活費,不構成誤導。因此,不應適用《消法》中的欺詐懲罰性賠償。實踐中,“職業打假”多針對廣告用語、標簽等不規範現象,對真正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和經營者欺詐行為作用不大。此外,“職業打假人”的快速擴張和蔓延,極大地浪費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資源,擾亂了市場秩序,有必要及時遏制。今年8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草案發布,明確“職業打假人”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壹旦發生食品藥品質量糾紛,買方向活人和賣方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有質量問題仍購買食品、產品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
對於為日常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服務,或者不能證明消費者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爭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