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授予註冊醫師資格: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受刑事處罰,刑罰執行未滿兩年,或者被依法禁止執業的期限未滿的;
3.醫師執業證書被吊銷未滿兩年的;
4.因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撤銷註冊未滿壹年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其他情形。
二、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銷註冊,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1,死亡;
2、受到刑事處罰的;
3.醫師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4.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期滿,復試仍不合格的;
5、暫停醫療執業兩年;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應當辦理註銷手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壹)具有高等學校相關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參加醫學專業工作實踐滿壹年;
(二)具有高等學校相關醫學專業大專學歷,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滿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