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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殘疾人詐騙

法律主觀性:

(1)適用於兩類人:壹類是聾啞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的人,主要是先天性聾啞和兒童期聾啞;二、盲人,即雙眼失明者,主要指在嬰兒期和兒童期失明者。(二)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堅持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三)正確適用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原則: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多數情況下應當從輕處罰;只有對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於正常人、犯罪時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的聾啞盲人(多為成年聾啞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從寬處罰;對不僅負有完全責任,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和後果嚴重的聾啞人、盲人犯罪分子,要堅決懲處,決不手軟。對於應當從輕處罰的聾啞人、盲人案件,主要根據行為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弱化程度,決定從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相對照顧殘疾人及相關弱勢群體的是我國的法律,但只規定殘疾人可以適當從輕處罰,並沒有規定無論殘疾人犯了什麽犯罪行為,都可以直接判處緩刑。比如某些殘疾人以特別殘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死亡,從輕處罰的可能性也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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