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信用證欺詐,是指買方(申請人)或賣方(受益人)利用信用證買賣獨立於合同之外的單據,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壹種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開證行就保證向受益人付款,而且這是開證行以自己的信譽作出的承諾。因此,不法分子利用這些特點實施詐騙——開證申請人利用不良銀行或金融機構大量開證,利用空運和海運提單的特殊性騙取信用證受益人,即即使受益人單證相符,由於開證行或金融機構無力承擔賠償,受益人損失貨物,無法收到換匯貨款。同樣,賣方(受益人)使用假單據制作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從而獲得開證行的付款,而實際交付的貨物與合同嚴重不符,導致買方(開證申請人)損失價款。刑法第266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證詐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憑證的;(二)使用無效信用證的;(三)騙取信用證的;(四)以其他手段進行信用證欺詐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