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重罪具體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必須達到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放火、販賣毒品、投放危險物質、爆炸。(刑法第17條規定)。
1,“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不是獨立的犯罪,而是構成故意傷害罪所需的結果。
2.在2002年最高法院和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中,投放危險物質罪由“投毒罪”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
3.強奸罪還包括之前的“奸淫幼女罪”,這也是2002年司法解釋的結果。
4.“無限防衛”與通常所說的“八大重罪”沒有直接關系。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他人非法傷害、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刑法中的八大罪是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也將被判處刑罰。
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執政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利益,以國家的名義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給予哪些刑事處罰,是法律規範的總稱。
刑法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刑法是所有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刑法僅指刑法典,即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和狹義刑法相關聯,刑法也可以分為壹般刑法和特殊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是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是指只適用於特定人、特定時間、特定地點、特定事件(罪名)的刑法。在中國,它也被稱為單壹刑法和附屬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