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
2.當事人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的,追訴時效期間為10年;
3.對當事人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5年;
4.當事人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十年。20年後認為有必要起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5.刑事訴訟的最長追訴時效為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犯罪在下列期限後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