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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驅逐出境和出入境管理法驅逐出境

法律主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壹條規定,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停留理由不符的活動,或者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停留停留的,可以限期出境。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將其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是最終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壹條

法律客觀性:

驅逐出境是迫使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邊境的壹種懲罰方法。《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因為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因為驅逐出境只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人和無國籍人),是壹種特殊的附加刑。因為刑法中的驅逐出境是附加刑,與作為行政處罰的驅逐出境有本質區別,驅逐出境是由公安機關決定,適用於違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國人。中國是壹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中國的外國人必須遵守我們的法律,不得觸犯我國刑法進行犯罪。除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我國刑法當然適用於在我國犯罪的其他外國人。如果犯罪的外國人繼續在我國居留對我國、社會和公民的利益有危害,並且有在我國再次犯罪的可能,可以單獨或者並處驅逐出境。然而,驅逐出境應謹慎適用。在適用時,既要考察犯罪的性質和情節以及犯罪人的具體情況,又要考慮我國與各國的關系以及相關的國際形勢。所以,犯罪的外國人不應該被驅逐出境,而是可以被驅逐出境。單獨適用驅逐出境的,從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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