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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合並審理的法律適用

法律分析:關於案件的合並審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有二人以上,訴訟標的相同,或者訴訟標的同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因同壹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壹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被人民法院認為是合並訴訟的,是* * *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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