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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新內容

法律解析:《行政處罰法》第二條明確將行政處罰界定為行政機關依法以“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方式對違反行政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處罰的行為,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準確區分行政處罰與其他行政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第九條增加了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關閉、限制就業等行政處罰種類,修改內容與今年初剛剛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中關於二級、三級行政處罰的規定壹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八條國家推動建立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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