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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證是幹什麽用的?

法律解析:行政執法證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的身份證明。亮證執法是相關法律的明確規定,也是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基本要求。依法取得執法證的人員,有權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執法權限,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行政執法工作;未依法取得執法證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時,應當主動出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執法證》以表明身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不出示《執法證》的,有權拒絕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甘薯和柑桔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適用於授權組織。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公布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行政許可的內容。

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在委托範圍內組織多個代表團,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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