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法律責任的主要特征:
(1)規定了其侵權的主體,只有當用人單位的員工造成侵權後果時,這種侵權才能成立。
(2)侵權行為發生場合的特定性,是指只有用人單位的員工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才能構成這種侵權行為。
(3)侵權損害的被侵權人是損害賠償的權利人,只有當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時,才能構成這種侵權責任。
(4)這種侵權的責任形式是替代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有過錯,對勞動者造成損害,或者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對他人造成損害,用人單位也要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1條* *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衍生問題: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怎麽賠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