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壹十六條房地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
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壹)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種類或者身份證件號碼發生變更的;
(二)房地產的位置、界線、用途、面積發生變化的;
(三)房地產權利的期限和來源發生變化的;
(四)同壹權利人分割或者合並房地產的;
(五)抵押擔保的範圍、主債權數額、債務履行期限和抵押權順位發生變化的;
(六)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範圍、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限發生變化的;
(七)地役權的使用目的和方法發生變化的;
(八)* * *性質已發生變化;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涉及房地產權利轉移的其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