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釋宣戰,必須說點理論上的,雖然不太好理解,但確實存在。
戰爭有兩種,壹種是事實上的戰爭,壹種是法律上的戰爭。實際上,戰爭是壹種有組織的武裝鬥爭,它實際上以壹定的規模發生,並似乎持續壹定的時間。這就排除了暴動、騷亂和內亂。合法戰爭是指符合戰爭法標準的戰爭。
只有達到這個標準,才能在法律上稱之為戰爭。不太好理解吧?實際上意味著只有在符合戰爭標準的前提下,交戰雙方和中國立法機關才開始享受戰爭法所帶來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比如戰爭的後果,雙方外交關系的斷絕。
廢除相關條約,斷絕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尊重中立國等壹系列事情出來了。如果不是戰爭,這些東西是不會存在的。
那麽法律戰爭從哪裏開始呢?有兩種,壹種是宣戰,壹種是最後的菜。比如壹戰從最後壹張碟片開始。然而,問題又來了。軍事突襲有很大的好處。宣戰的話,這個好處就沒了,戰爭勝利比任何合法權利都重要,所以有很多事情都是未申報的。
於是,矛盾又出現了。未宣戰的戰爭是戰爭嗎?因為戰爭還有壹個很重要的保護平民的功能,如果不是戰爭,平民受到的傷害太大。所以後來我采取了現實的態度。也可以認為是不宣戰的戰爭。比如二戰沒有宣戰就開始了。
那麽我們就可以得出結論,宣戰只有壹個道德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