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命權。生命權是以生命安全為內容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幹涉。
2.身體權利。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支配其肢體、器官等身體組織,保護其身體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權利。
3.健康權。它是壹種以身體的內在功能和外在完整性為主要內容的人權。
4.名譽權。指公民或法人維護和保障自己名譽的權利。
5.隱私。作為壹項基本人格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寧和私人信息的保護,不受他人非法騷擾、知悉、收集、使用和公開”的壹種人格權。
6.右側肖像。指自然人對其肖像的復制權、使用權和排除他人侵犯的權利。
人身權是我國公民與法人之間人身關系的法律體現和反映。人身權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其價值無法用金錢衡量。壹般來說,人身權是不可轉讓的,當受到侵害時,主要需要通過非財產手段進行救濟。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990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