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九條合理確定實習學生占職工人數的比例,實習學生人數不得超過實習單位職工總數的10%,特定崗位實習學生人數不得高於同類崗位職工總數的20%。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幹預職業學校實習計劃的正常安排和實施,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1)關於實習單位接收學生的比例。實習單位應當合理確定實習學生占職工人數的比例,同時滿足以下兩個要求:壹是本單位實習學生總數不超過同期職工總數的10%,二是本單位特定崗位實習學生總數不超過同期職工總數的20%。(二)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實習計劃的自主權。該條強調,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幹預職業學校實習的正常安排和實施,不得強制學生到不符合實習單位資質要求、不符合學生所學專業培養計劃、與所學專業不壹致或者不接近的指定單位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