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來自百度:老師沒收妳的手機違反了國家的四部法律,分別是物權法、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情節嚴重的,就是侵犯妳的隱私。為此有人咨詢了相關律師。1.《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條的規定:手機是妳的合法動產,妳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和機關(執法機關除外)無權占有或扣押。2.《物權法》第三十五條:對侵害妳合法財產的個人和機關(執法機關除外),妳有權要求返還財產。3.學校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但是沒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扣押手機,因為物權法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學校無權沒收。雖然個別學校是公立學校,但學校只能是學校,永遠不能成為執法單位。但是有些學校有老師可以沒收的規定,這是違法的。照例應該廢除。而且《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育法》規定,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物權法》中的權利是法定權利。換句話說,這樣壹來,老師不僅違反了物權法,也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不僅可以拿回手機,還可以在法庭上以這四項罪名起訴老師。此外,物權法還規定,如果在其中損失了財產,也可以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比如手機價格下降。
食堂問題可以向上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