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隨意毀壞或者占有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制造事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要構成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惡劣、情節嚴重或者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按壹般違法行為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