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銷售過期藥品屬於違法行為。法律規定了藥品生產、銷售和管理中的法律責任。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藥品,包括過期藥品,將受到行政處罰,嚴重者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此外,藥商還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消費者因銷售過期藥品造成的損失。
銷售過期藥品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處罰、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可以包括罰款、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等措施。在嚴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涉案人員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如監禁。民事責任包括賠償消費者因使用過期藥品而遭受的損失。
綜上所述,在我國銷售過期藥品是違法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進行處罰。這種違法行為可能導致行政處罰、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可能是罰款或吊銷執照,而刑事責任可能包括有期徒刑。此外,藥品經營者也要對銷售過期藥品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117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滿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非法零售藥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書》、《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