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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廢水排放標準

法律分析:1。行業標準為《畜禽養殖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

2.如果排水點用於農業灌溉,則應符合農田用水標準,即《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該標準更為嚴格。

3.如果要排入地表水系,就要執行GB3838-2002的標準,分為五類。

4.如果在飲用水源附近,可能需要執行《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的壹級A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三條水汙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汙染和城市生活汙染,防治農業面源汙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水汙染。

第五條省、市、縣、鄉應當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保護、水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和江河湖泊水環境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

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水汙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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