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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過期藥品的藥品法

法律分析:

認定為銷售過期藥品的行為,應當沒收銷售過期藥品所得,並處以罰款。罰款的數額取決於情節的嚴重程度。壹般來說,罰款是銷售過期藥品總價值的兩到五倍。對於藥品管理,醫院要有明確的規定和管理制度。過期藥品存在很多風險。雖然為了保證安全,很多產品的保質期比產品的實際變質期要短很多,但是食品藥品行業有嚴格的規定,過期產品要銷毀,尤其是那些藥物技能會對人體產生很大影響的產品。藥物的管理和使用應該更加謹慎和嚴格。如果購買過期藥品,消費者可以要求三倍賠償。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需要支付雙倍賠償,即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但是如果商家知道過期了還想賣,可以要求十倍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書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衍生問題:

劣藥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壹)未標明有效期或者變更有效期的;

(二)未標明或者變更生產批號的;

(三)超出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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