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法。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並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
第三條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全面提高藥品質量,保障藥品安全、有效和可及性。
第四條國家發展現代醫藥和傳統醫藥,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和中藥品種,鼓勵培育道地藥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