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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釋《藥品管理法》第129條?

法律解析:《藥品管理法》第129條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並吊銷藥品批準證書、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貨物價值不足5萬元的,按5萬元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法。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並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

第三條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全面提高藥品質量,保障藥品安全、有效和可及性。

第四條國家發展現代醫藥和傳統醫藥,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和中藥品種,鼓勵培育道地藥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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